義烏:發布《物流企業服務信用管理實施辦法》9項內容可加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義烏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我市物流企業信用歸集與使用管理,提升物流業服務質量和產業競爭力,切實發揮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和《義烏市社會法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義政辦發〔2016〕10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流企業服務信用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三條 全市從事物流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物流企業(經營戶)的信用分的增減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采用量化評價原則,設置行業小分,每增減行業小分12分,在信用平臺上相應增減信用分1分。
第五條 行業小分保留1年,行業小分每年12月31日清零。
第六條 人民調解員的分值在所屬的物流企業(經營戶)體現。
第二章 物流企業服務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 物流企業服務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義烏市陸港事務與口岸管理局對全市物流企業(經營戶)信用信息的記錄與收集。信用信息按月采集,并定期錄入征信系統。
第八條 物流企業服務信用信息是指全市物流行業人民調解員糾紛調解情況、物流企業(經營戶)履行物流服務約定情況和配合相關單位調解物流服務糾紛情況、因在市級及以上官方媒體報道造成的影響和被相關單位通報情況、以及其他對行業有突出貢獻或惡劣影響的情況等。
第三章 行業信用分和行業小分的評定
第九條 根據物流企業服務信用信息情況,變更物流企業(經營戶)的信用分值和行業小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增加信用分值1分:
(一)被地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通報表彰的;
(二)被省級及以上官方媒體報道,對我市物流業形象有積極作用的;
(三)在物流行業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
上述突出貢獻包括在行業標準制定中,其決定性作用;在行業規范化建設過程中,列入建設試點;其他突出貢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增加行業小分6分:
(一)被義烏市委、市政府或政府部門通報表彰的;
(二)被金華或義烏官方媒體報道,對我市物流業形象有積極作用的;
(三)人民調解員配合相關單位,解決市級及以上政府督辦的行業糾紛的(有政府主要領導簽字批示)。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增加行業小分0.5分:
(一)被市政府或政府部門公開表揚的;
(二)物流行業人民調解員義務調解成功一次下派的物流服務糾紛的(多位調解員調解的,平分0.5分);
(三)行業內的調研中,提出建設性意見,被政府部門采納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扣除信用分值5分:
(一)物流企業(經營戶)發生糾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失聯三個月以上,糾紛一直得不到解決的;
(二)被省級及以上官方媒體曝光,對我市物流業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扣除信用分值1分:
(一)一自然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被相關單位通報累計達兩次的;
(二)被金華市級官方媒體曝光,對我市物流業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煽動行業業主、從業人員集體越級上訪,對我市物流業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
(四)因安全事故導致糾紛,物流企業(經營戶)化解糾紛態度消極、推諉,引起10人以上集體上訪的;
(五)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配合相關執法部門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扣除行業小分6分:
(一)被義烏市級官方媒體曝光,對我市物流業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承攬違禁品,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攬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等限制運輸貨物的運輸業務,經相關部門確認的;
(三)因經營服務問題,損害貨主利益,化解糾紛態度消極、無理由推脫或缺乏誠意的,被主管部門約談的;
(四)被相關單位通報后,復查時沒有整改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每次(起)扣除行業小分1分:
(一)未亮證經營;
(二)業主、從業人員在操作、倉儲區域內吸煙、使用煤氣、明火,或未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的;
(三)相關部門檢查時,未全面落實實名登記和開封驗視制度;
(四)未建立突發情況報告制度或未安裝監控系統的;
(五)政府工作人員上門檢查不配合,態度惡劣的;
(六)因自身票據管理不到位、監控安裝不到位、實名登記、開封驗視落實不到位等原因,導致行業糾紛無法在7天內解決的;
(七)在作業和貨物堆放區域發現危險化學品、違禁品,無法提供相關經營、倉儲、運輸手續的;
(八)在作業和貨物堆放區域發現交通部門確認的非豁免危險貨物,無法提供相關經營、倉儲、運輸手續的。
第四章 信用分值的應用
第十七條 行業政策補助實行分級差異化兌現。
第十八條 行業要素資源實施分級差異化配置。
第十九條 信用分值E級物流企業(經營戶),納入重點督查整治清單,提高日常檢查頻次,專項聯合整治活動中必查,并通報其中的隱患嚴重物流企業(經營戶),通報次數適用第十三條第一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物流企業信用等級參與評定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物流運輸有關法規和標準,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法規和標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依法辦事,忠于職守,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不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