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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設

福建環保誠信企業將享更多綠色金融激勵

日前,福建省環保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助推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建立聯系緊、程度深、影響大的部門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加大對環保誠信主體激勵和對環保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

首先《意見》強調環保守信激勵,明確福建各級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對環保誠信企業實施綠色金融激勵措施,如提高授信審查審批效率,在符合市場化及商業原則下鼓勵實施優惠貸款利率;支持工業節能減排環保項目、清潔能源項目、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項目、污染防治項目、節能減排技術以及自然保護、生態修復項目等納入授信范圍;引導資金投向綠色主體;支持上市融資和發債融資并降低融資成本;推動各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重大激勵措施。對環保不良企業實施綠色金融懲戒措施,嚴重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股票發行審核、外匯額度審批管理和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的重要參考。

另外《意見》指出,實行環境評價信息和綠色金融獎懲信息實時在福建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暢通傳送。金融監管部門在接到環保部門推送的信用評價結果后,按相關經營者環境信用等級,在利率、授信、貼息、上市、融資、保險等方面實施差別化措施,并及時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同級環保部門。

為鼓勵失信經營者積極落實整改,福建省將建立環境信用動態調整、修復和獎懲退出機制。對評為環保不良企業后實施有效整改的經營者,按動態修復程序及時提高其環境信用等級。各金融機構根據環保部門推送的環境信用評價動態更新結果或應約評價結果,對經營者調整激勵或懲戒措施。

附意見全文:

福建省環保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銀監局 福建證監局 福建保監局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助推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環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各證監分局,各金融機構:

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和《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精神,加強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助推我省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強環境誠信體系建設,強化排污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環境信用評價成果應用,發揮綠色金融導向作用和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促進企業和經營者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推進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實現經濟發展的“高質量”和生態環境的“高顏值”的有機統一。

二、基本原則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充分運用金融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環保誠信主體激勵和對環保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制度機制。

綠色引領,服務大局。立足服務實體產業,以環境信用評價創新為落腳點,探索金融支持綠色發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徑,完善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等配套政策,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對節能減排、循環經濟和生態保護的投入,形成支持綠色企業發展的金融資源配置體系,為生態文明示范區綠色產業發展提供新動力。

金融聯動,社會協同。完善綠色金融與環境信用評價聯動機制,實現對經營者環境信用的動態評價,建立聯系緊、程度深、影響大的部門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部門間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規,維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環保守信和失信行為,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動態更新實時信用狀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完善環境信用評價體系

推進修改福建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意見(試行)》,完善經營者環境信用評價體系,科學合理劃分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擴大評價范圍,改進評價方式,強化環境信用評價成果在金融領域應用,推進綠色金融落地見效。

(一)明確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經營者的環境信用評價,應當公開、透明,實行強制、應約與自愿相結合原則,加強監督引導,統籌協調推進,逐步擴大評價范圍。

一是強制評價。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四部委印發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規定,結合“生態云”平臺建設,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經營者納入環境信用強制評價范圍。包括評價年度我省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上的經營者,符合環境信用“一票否決”行為的經營者,各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其他經營者。

二是應約評價。金融機構對實施金融管理和服務的經營者進行甄別,篩選出需要掌握了解環境信用情況的經營者并函告環保部門,由環保部門對其中尚未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經營者開展環境信用評價。

三是自愿評價。鼓勵和引導其他經營者自愿申請參與環境信用評價。

(二)確定環境信用評定等級

經營者的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是實施綠色金融獎懲措施的重要依據。環境信用評價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四級: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分別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標識。環保誠信企業屬于環保守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屬于環保信用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屬于環保信用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屬于環保失信企業。

(三)實行評價指標分級管理

經營者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實行省、市、縣環保部門分級管理。根據經營者環境信用信息“誰制作、誰記錄、誰評價、誰修復”原則,確定環境信用評價監督管理的環保部門。各級環保部門對本級評價的環境信用信息和指標修復負責,被市、縣環保部門評定為環保嚴重失信等級的,統一報省環保廳。由省環保廳組織對確認符合嚴重失信認定程序和標準后,由市、縣環保部門公布;對認定程序和標準存在不足或缺失的,退回市、縣環保部門重新評定。

(四)強化環境信用評價成果應用

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可根據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其中對評為“環保誠信企業”的經營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員”)實施激勵措施;對評為“環保良好企業”的經營者或其責任人員原則上不獎勵、不限制、不懲戒;對評為“環保警示企業”的經營者或其責任人員從嚴監管,可依法依規采取約束性措施,原則上不獎勵、不懲戒;對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的經營者或其責任人員實施懲戒措施。

四、加強環境信用評價與綠色金融聯動

(一)建立信息雙向推送系統

省環保廳牽頭,通過省環境信用評價動態管理平臺,將現有只有環保部門向金融監管部門單向推送環境監管信息,提升改造為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雙向推送環境監管信息,實現環境評價信息和綠色金融獎懲信息實時在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暢通傳送。

(二)建立信息雙向通報制度

各級環保部門對照經營者環保責任清單,嚴格按照環境信用評價方法和程序,對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經營者,評定出環境信用等級,并通過省環境信用評價動態管理平臺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渠道,向金融監管部門推送。金融監管部門接到環保部門推送的信用評價結果后,按照相關經營者環境信用等級,在利率、授信、貼息、上市、融資、保險等方面實施差別化措施,并及時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同級環保部門。

(三)建立信息雙向會商機制

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機構建立聯席會、碰頭會、對接會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會商,總結交流經驗,探索創新做法,研究解決問題,特別就聯動信息制作和傳送過程中重大事項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和意見,推動環境信用評價和綠色金融聯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

五、實施綠色金融獎懲

(一)實施綠色金融激勵措施

各級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評為“環保誠信企業”的經營者或其責任人員可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聯合激勵措施。

1.加大綠色信貸支持,爭取總行信貸規模傾斜,建立高效審批機制,提高授信審查審批效率,在符合市場化及商業原則下鼓勵實施優惠貸款利率;重點支持工業節能減排環保項目、清潔能源項目、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項目、污染防治項目、節能減排技術以及自然保護、生態修復項目等納入授信范圍;引導資金投向綠色主體,鼓勵綠色企業的生產經營,擴大綠色產品和服務的供給。

2.支持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加大服務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首發上市、掛牌,通過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3.支持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發債,建立有利于降低企業發債融資成本的擔保、貼息等機制。

4.推動各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5.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綠色金融激勵性措施。

(二)實施綠色金融約束措施

各級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評為“環保警示企業”的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可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約束性措施:

1.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貸款條件。

2.保險機構適度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3.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三)實施綠色金融懲戒措施

各級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評為“環保不良企業”(即為各部委《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的環保嚴重失信情形)的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聯合懲戒措施:

1.引導金融機構將嚴重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重要參考。對于環保嚴重失信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堅持環保“一票否決制”原則,同時注意防范化解信貸風險,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貸、停貸、壓貸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對于環保嚴重失信狀態的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屬于新客戶和新項目的,原則上不予貸款;屬于存量信貸客戶,通過提高用信條件、貸款成本、明確壓降計劃等綜合措施,逐步限制、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2.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

3.限制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付息有價證券,用于債務融資。

4.在股票發行審核中,將生產經營者嚴重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5.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審核中,將生產經營者嚴重失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6.引導金融機構將生產經營者嚴重失信記錄作為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

7.在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時,將其嚴重失信情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8.在合格境內外機構投資者的外匯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其嚴重失信情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9.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眾上市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10.建立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有關部門將嚴重失信生產經營者信息納入征信管理,同時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全省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11.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六、建立環境信用評級動態調整修復機制

(一)建立完善環境信用動態調整、修復和獎懲退出機制,根據“誰評定、誰公布、誰調整”的原則,環保部門對環境信用惡化達到降級條件的經營者,按照規定程序調整降低信用評價等級;對實施有效整改達到升級條件的經營者,按照動態修復程序提高信用評價等級。經營者應自覺上網查詢相關信用評價等級動態調整修復信息,環保部門也可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予以通知、提醒。

(二)經營者環境信用評級經調整修復發生變化的,環保部門應在本部門網站、政府網站或報刊等媒體上公示其信用等級變化的初評意見,公示期為15個自然日。經營者及社會公眾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滿前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逾期不予受理。對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環保部門應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的經營者或公眾出具采納或不予采納的意見。

(三)金融機構根據環保部門推送的動態更新或應約評價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經營者調整激勵或懲戒措施,并將實施情況及時反饋環保部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環保廳要牽頭落實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的統籌協調,會同省金融辦、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等部門,加強對聯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同推進,建立聯動工作溝通協調和會商制度,切實發揮綠色金融引領經營者守法經營、依法治污的作用,共同助推“清新福建”高質量發展。

(二)強化政策支持

根據綠色金融業務特點及內在規律,科學設計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創新綠色金融持續有效開展的激勵約束和盡職免責機制,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建立健全我省及各地市的綠色信貸貼息、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加大對綠色信貸方面表現優異的金融機構支持力度。統籌人力、物力、財力,加大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的支持力度,確保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扎實推進、取得實效。

(三)抓好組織實施

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積極性和主動性,按照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工作要求,分解落實工作推進任務,并將其納入年度重要工作責任目標,細化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保證責任到人,合力做好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工作,確保各項綠色獎懲措施落實到位。同時,還要加強宣傳報道,為綠色金融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四)完善信息共享

充分依托信息技術,實現環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環保部門通過 “生態云”平臺中省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系統或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渠道,每月向金融監管部門推送環境信用評價信息,金融監管部門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運用信息應每半年向環保部門反饋,實現環境信用信息評定和綠色金融運用的信息互聯互通。

(五)加強監督考核

建立綠色金融和環境信用評價聯動工作分階段推進和年度報告制度,委托第三方對各金融機構實施獎懲情況進行評估,每年出具評估報告,并以一定的方式進行通報。各級環保部門和金融機構按照部門責任分工,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對工作規范性、工作時效性、綠色獎懲實施成效等方面每年進行考核評分,根據第三方評估報告,不斷修改完善聯動機制,跟蹤落實整改情況,確保綠色獎懲高效實施,有效發揮對國家(福建)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支撐作用,促進金融與生態文明建設深層次融合發展。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管局  福建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管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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