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這種企業信用評級不得作為招投標加分條件
企業信用評級越來越受重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就是目前招標行業的發展情況所決定的。
近日,江西省住建廳發文明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以下行為:
1. 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設類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生產基地等作為招投標的前置條件。
2. 不得以建立“預選承包商庫”等名單、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企業類型、企業注冊地等要求變相設置的準入條件或設置不合理評分項,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建設項目投標。
3. 不得抬高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
4. 不得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參與招投標活動;
5. 不得將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的信用評價或業績作為投標的加分條件,變相限制、排斥市場主體參與公平競爭。
6. 已建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投標企業納入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原文詳見:《關于落實省委巡視組等部門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問題整改要求的通知》(贛建招〔2018〕11號)
早在今年三月,住建部《關于開展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中,就明令禁止地方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存在“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將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等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行為。
本次江西省發文,重申了這一要求,并且較為詳細地點明了招投標活動中“打擦邊球”的這類行為,例如以設立生產基地等名義變相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具有分支機構、通過建立“預選承包商庫”、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以及指定企業類型和企業注冊地等方式作為資格條件或分值設置不合理的評分項等,還有要求法人代表到現場參與開標等等。
從《通知》目的來看,這些行為也極有可能是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委巡視組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巡視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還格外提到,“不得將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的信用評價或業績作為投標的加分條件”,此處將特定的信用評價等同視為限制投標企業公平競爭的要素,不由得引人關注。
為何企業信用評級成為投標條件?
在“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化下,由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企業資質漸漸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對企業信用評級的日益重視。
2013年,《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發布,其中提到,“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此外,在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也提出,國家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據此,許多地方在招投標活動中以信用評價作為資格條件或者投標的加分條件已成常事。在政策倡導下,許多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也開始建立相關的信用評級機制,為內部會員或對外開展企業信用評級服務。
企業信用評級的使用與思考
毫無疑問,推動市場主體信用建設有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在信息不對稱的招投標競爭機制中,能夠幫助招標人尋找到更加優質、可信賴的供應商。
然而,當前招投標領域信用建設不完善,評價標準不統一,許多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出具的信用狀況證明各不相同,有些是銀行資信證明,有些是特定行業協會出具的信用評級證書,還有些是要求出具指定第三方評價機構給出的信用評級報告,投標人為參與項目投標,需要開具各種信用評價證明,一方面造成投標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一些設置不合理的企業信用評級條款有意或無意中成為了阻礙競爭的“歧視性條款”,備受詬病。
江西省住建廳在此次《通知》中明確要求,不得將特定地區或行業的信用評價作為投標的加分條件,盡管只是在建設領域得以率先明確,但也提醒人們重視企業信用評級的濫用和誤用問題,別讓企業信用評級當了妨礙競爭的替罪羊啊!